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目前已经失效,新发布的国家及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法规已生效。那么在该办法失效之后我国的食品企业标准管理现状是怎样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2、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
3、产品按照现有标准只能列为低质产品。
一、国家法规对食品企业标准的要求及重点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2、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二、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摘要解析
各地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定的,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在“一致性”的达到方式上有一定的个性化。
【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健食品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企业取得的企业标准备案号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证,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保健食品的生产资质不只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是其生产资质之一;备案不等同于对企业食品安全的认可,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备案予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不对企业食品安全担保或负责。
三、我国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明确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
四、对不符合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的处罚
2019年修订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