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这些企业标准在不与上级标准抵触的原则下,在标准的有效期内仍可执行。但应注意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作比较,如果企业标准未能满足国家标准的条文,应参照国家标准对本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要指标与上级标准不相符的,应废止该企业标准,依照新的上级标准重新制定企业标准。总之,企业在生产或开发新产品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处理,然后再确定如何制定企业标准。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能经得起市场对该产品标准的考验。
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质量标准等标准均可以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整合发布了1224项以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涵盖了所有大类食品品种。
企业生产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产品,可以直接执行相关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完成备案后,申报备案企业、公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均可通过备案信息系统查阅、打印已备案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要定期组织复审已备案的标准,关注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情况,发现企业标准有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备案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部门投诉反映已备案企业标准存在的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承担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注销已备案标准:
(一)发现已备案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情形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不予修订的。
(二)企业因实际生产改变等情形,主动申请注销已备案企业标准的。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2016),本规范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基础上制定,主要规定了饮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生产,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饮料。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卫生规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该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9304-2003),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GB 19304-2018整合了包装饮用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卫生规范,并与GB14881-2013结构进行了统一。
另外所有饮料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新的SC变革对新品上市周期的影响可以用"两快"来形容:
SC获证快:由6个月压缩为2个月左右;包材印刷快:如企业之前已获SC,因公司一企一证,SC号不会变,可在SC类别扩项流程未申请下来之前,提前安排包材印刷,在SC拿证第一时间即可安排生产,以迎合产品上市需求。
需注意:如有备案关系的建议企业提前签署委托加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