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2、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是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并确定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只对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的企业标准备案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都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比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苦荞油、苦荞黄酮是由苦荞皮壳中分离生产的物质,不属于普通食品,在我国尚无食用习惯,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申报。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卫生部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食品添加剂不得制定企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2、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
3、产品按照现有标准只能列为低质产品。
企业标准的编制相当于撰写一篇核心期刊的论文,并且指标和项目的设置关系到产品是否合格,关系到生产许可证申报是否顺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如果企业有编写企业标准的实力,也能够多次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评审等工作可以选择自己办理,前提是自己的标准文本符合要求,如有错误自己承担修订及浪费的时间。
如果委托给专业的技术机构,一次性收费,省心省力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