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各级政府采购会受到一些如串标、寻租、未能准时履约、提供货物质量低劣等违信现象。政府采购本身有重大的公益性质,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供应商在采购中失信的原因在于牟利的动机取向,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实施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维护,更是对公平、公益的实现和保障。
分析供应商诚信管理,自然离不开分析管理主体的职责。法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包括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审计机构和监察机构,以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利检举揭发违规、违法问题。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将这一原则贯穿到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做到循环的、跟踪反馈的管理。对供应商诚信信息的收集,建立统一的诚信档案,把好供应商资格审核关,评估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对不同采购合同采取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标标准,采取有效手段预防、震慑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如缴纳保证金等等,保障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利,加强对供应商的跟踪反馈管理。
目前,供应商诚信管理也取得一定进展,采管分离的采购制度已经确立,明晰的信息发布机制已确立。但现实中不诚信的问题存在很多,比如采取不正当竞争、欺诈合同、提供货物等不符合合同要求等等,这些问题成为政府采购良性发展的障碍。通过对供应商的诚信问题的分析,有关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规范,供应商的诚信档案有待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急需加强。
针对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治理措施,在以下方面应注意加强: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详尽法律细节,疏通条文冲突之处,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相互制衡、合理分工,规范评标制度,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整治不诚信现象,发挥监督专员的作用。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既是法治,也是德治,加强对供应商和采购人员的道德教育、素质培养,从源头上预防诚信缺失的问题。发展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从全社会获取供应商的信息,建立供应商的诚信管理的“社会网”。发展政府采购电子化已成为未来趋势,不仅提高效率,而且更大程度上实现采购管理的透明化,有利于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