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的);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9、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延续换证或者变更的企业还需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或变更版)。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新设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明以及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内的环评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食药监总局已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则》严格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赋予申请人核查整改机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况,准予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放生产许可;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依据及内容 ;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依据,对生产场所环境,工艺流程,设备布局,设备状态,仓储场所条件以及管理规程,人员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