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知识
根据2017年修订发布的《标准化法》,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国家标准,其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分段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共同制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发布;其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应当有利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标准制修订程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
标准研制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