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验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通过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验证乳品企业GMP实施的有效性。
二、认证决定
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审核和抽样验证(必要时)结果,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三、跟踪监督
1 、跟踪监督方式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产品安全性验证及日常监督。
2、现场监督审核频次和要求
a认证机构应至少每年度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二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内实施。
b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在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3、不通知监督审核
不通知监督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乳品企业提供审核计划,获证乳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4、现场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
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监督审核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获证乳品企业实施GMP的保持和变化情况;
b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c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d产品安全性情况;
e顾客投诉及处理;
f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g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h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i证书的使用。
5产品安全性验证
四、验证频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风险情况实施抽样检验并确定抽检项目。每年度至少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一次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抽检。
抽样检验
a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审核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b产品抽样应与现场监督审核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获证乳品企业,产品抽样也可以在现场审核后实施。
c至少抽取一个证书覆盖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产品实施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予以确定。
d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e抽样方法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