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的简称,是为确保中药材的质量而定。从生态环境、种质到栽培、采收到运输、包装,每一个环节都要处在严格的控制之下。
2003年我国卫生部制订和发布了"中药材GAP生产试点认证检查评定办法",作为中国官方对中药材生产组织的控制要求。2003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并于2004年启动了China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ChinaGAP标准起草主要参照EUREPGAP标准的控制条款,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法规要求编写而成,目前,ChinaGAP标准为系列标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FoodPLUS GmbH(为GLOBALGAP秘书处)正在将ChinaGAP与GLOBALGAP进行基准比较,以期获得EUREP秘书处对ChinaGAP的认可,ChinaGAP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GAP认证申请书、GAP认证产品汇总表、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证明,若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时,还需提交与产品供应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操作规程、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及方式等)、生产场所位置图、平面布局及地块分布图(需标注场所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邻近地块使用情况和供排水等信息)、生产基地有关环境证明材料:取水许可证明、水质检测报告、排污合格证明或批准证明等、产品农残检测报告、生产过程流程图、年度生产计划(包括轮作安排、分包计划)、提供转基因品种的来源证明性材料(适用时)、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适用时)、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含内部检查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包括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初次申请注册之前对记录不作要求,但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以及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主体给予资助。对标准化工作获得国家、省认证认可的企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