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2009年12月18日,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意见指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对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说明,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调味品生产企业实施指南》是指导调味品生产企业按照QB/T 4111-201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编写的参考教材。主要内容包括诚信管理体系标准释义和实施建议等,对企业的诚信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食品工业企业在产品变更,过程(设备)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经营范围和厂址的变更,企业所有权的变动或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等影响到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范围的变更时,应及时向评价机构提出换证/评价范围变更的申请。
获证企业只能用证书和标志证明其诚信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产品或服务合格的方式使用证书。当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评价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评价文件。
评价机构根据食品工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特点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评价的时间间隔或频次,一般为一年一次,多次不进行年度评价的企业不予换证。
当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或运作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增加跟踪评价的频次。
对于跟踪监督评价合格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证书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证书资格。当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应立即撤销其资格证书。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为评价机构采用由工信部颁布的证书式样。
评价机构应遵循的规范文件
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
2.《委托评价机构名单(第一批)》(工信部消费【2011】430号)
3.《委托评价机构(第二批)名单》(工信部消费【2012】567号)
4.《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工信促中【2012】127号)
5.《关于成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人员考评小组及秘书处的通知》(工信消费简函【2012】251号)
6.《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7.《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8.《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9.《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式样(试行)》
1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书》
1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应对证书进行规范化和有效性管理,对获证企业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诚信管理体系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管理体系动作的有效性有否影响和诚信管理体系中关键项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