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决定在农产品生产供应量较大的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6年农业部曾向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发布《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并以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以及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为重点任务。
届时,各地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生产经营者开具、市场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的合格证制度体系,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模式小而分散,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往往身份不明、责任不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总体思路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合格证,承诺对其所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市场开办者查验合格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通过实施合格证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提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今年4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孙文志指出,通过3年的实践,合格证试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建立以合格证为载体,附加二维码,兼具纸质追溯与电子追溯双重功能合格证出具方式;二是探索实践了“合作社带动模式、农业部门推动模式、多部门联动模式、区域协同倒逼模式”等四种模式;三是建立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基本属性,包含“产地证明”相关信息;四是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原产地农产品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进入乡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的原产地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检,探索出了市场节点无缝隙衔接工作模式。但是,还存在市场反向推动机制还不够完善,合格证推广资金投入还待提高,合格证价值还尚未完全显现等问题。
作用意义
1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2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3有利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4有利于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开具依据
1自检合格
2自我承诺合格
3内部质量控制
4委托检测合格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顺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形势要求,有利于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有利于建立全程监管制度。一是党政重视是前提,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必须坚持各级党委政府主导、主责;二是社会参与是关键。生产主体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和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参与者,广大群众是推行合格证管理最直接的受益群体,更是有效的监督者,政府、主体、群众共同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就有了动力和活力;三是机制保障是重点。试点的内生动力源是机制创新,只有建立健全政府加强领导、市场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任务,夯实责任,充分的积极性,才能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四是分类管理是核心。推行合格证要坚持“分类管理、灵活便利”原则,把果蔬肉禽等不同产品进行分类,开具加贴不同类型的合格证。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推行信息化码证合一形式,方便消费者和市场查验者扫描信息二维码就能即时查看合格证,提高使用率、覆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