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⑵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⑷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⑸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8)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粘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⑼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⑾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⑿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