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
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认证机构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括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产品及其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确定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确定项目的检验。
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认证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备案。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获证后的监督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括: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监督频次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管理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它情况。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结果评价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允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进行复评,以确定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