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2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