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蜂,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棘,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建三江大米,五大连池鲤鱼,五大连池草鱼,五大连池鲢鱼,五大连池鲫鱼,克东天然苏打水。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自1999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以来,我国已对1170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其中,国内产品1168件,国外2件。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个领域,产地范围遍布全国。据统计,受保护产品的经济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