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是保护专利要件之创作并给予一段期间之排他权利,防止智慧财产结晶遭人仿冒、盗用,藉以保障个人或企业因创作所投下之资本风险,鼓励投入研发,而只要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不论是三种专利中的任一种,均可取得申请日并使之登记在案。若该店申请是发明专利,在一般状况下会因为早期公开制度在18个月后被智慧财产局公开,至于请求内容的可专利性还要经过实体审查才有机会被准予;食物饮品的决胜点在于口味,独家秘方在真正被授予权利之前即被公众知悉,他人即可针对该请求内容做改良变化,如此一来申请内容反而有机会被竞争对手利用或使竞争者增加,在未取得专利权之前即会出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