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