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发展路上的一个必备资质,也是国字号证书里相对亲民且知名度、认可度最高的一种。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数量猛增,国家对自主研发、创新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也随之增多。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需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与专项审计保持一致,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将会增加,审查机制也会越来越严格。
从2015年开始,各省市对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定的奖补,因此从2016年开始,全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环节,一票否决项否决的企业也非常之多(集中在人员、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费用、研发项目中的否决项)。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采用网上集中评审,也就是申报企业要与全网企业进行高新认定材料的比拼,加之评审采取网络评审,那么申报系统中材料的优劣就显尤为重要。而依据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在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只会更加严苛,企业通过评审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尤其是再次认定的企业,在后期申报材料准备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应该严肃对待。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若企业名称发现变化,在高企认定系统内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重新认定申请。特别提醒参加重新认定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及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