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