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 必须证明是某一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 该产品须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点;3、 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而且其特性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
按照上述规定,原产地名称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4、原产地名称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由以上介绍可知,我国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