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8月1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制定完成。
《资质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资质认定条件》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要求,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各省级食药监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