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
1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认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2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设立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4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认证人员
1 认证机构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3 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