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
1)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
3) 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2、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保留本章是为了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审核员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3.2
持续改进
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强化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环境绩效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3
纠正措施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文件
信息及其承载媒介。
3.5
环境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3.16)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3.6
环境因素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7
环境影响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8
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
3.9
环境目标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
3.10
环境绩效
组织对其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注:在环境管理体系条件下,可对照组织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指标及其他环境绩效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
3.11
环境方针
由最高管理者就组织的环境绩效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12
环境指标
由环境目标产生,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其局部。
3.13
相关方
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4
内部审核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定组织对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满足程度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3.15
不符合
未满足要求。
[GB/T19000-2008,3.6.2]
注:此术语在GB/T19000-2000中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团或其结合体,或上述单位中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无论其是否有法人资格,国有或私营。
3.17
预防措施
为消除潜在不符合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预防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更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环、再生和处理。
3.19
程序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3.20
记录
阐明已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从事活动的证据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