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石家庄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引起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为积极应对“奶粉事件”,促进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乳品及其他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写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2008年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在这两份文件中,均提及了通过对乳品相关企业开展GMP和HACCP认证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
GMP是一套适用于食品、制药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目的
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