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绿色市场认证行不定期抽查。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的通知。
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提高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建立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商务部和国家认监委共同批准授权质量认证中心对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