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对认证标识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识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识。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保证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识;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识,不得利用认证标识误导、欺诈消费者;
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识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识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识和印制工具。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识。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识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