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计算机产业得到了空前、迅猛的发展。在国家大力鼓励并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201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120余万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相对落后,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界定模糊,使得司法实务中侵权难以认定。因此,如何正确界定侵权,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拟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适用及侵权认定方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同时,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3)合成软件的登记。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完成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权利;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a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b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c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著作权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大部分的软件知识产权发生形式表现为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每个软件知识产权维权的重点。相比西方国家来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或方法比较多。传统认定标准或方法有“镜像复制法”“外观与感觉相似法”“功能相似法”“全盘感觉分析法”“个别认定分析法”等等。这些传统方法,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相对较少。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定侵权的主流标准有三种:即“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法”“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