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