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平台的自我管理。确保在线食品消费的安全性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发挥平台这一角色的自我管理作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通过法定义务的方式明确了平台这一主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相应的,平台也通过网规、合同的方式开展自我管理以及协同式的集体管理。例如,《阿里巴巴中国站食品管理规范》这一网规集合了既有法律明确的针对经营资质、商品发布、商品品质、召回、投诉举报、争议处理、服务终止等规则。《美团外卖入网食品安全制度公示》包含针对入网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严重违反停止服务等细化要求。此外,除了履行法定义务,平台创新的自我管理也是行业自律的表现,由平台推进的餐饮配送箱(包)团体标准、食品安全责任险、外卖封签等可看做平台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求偿权推进的私人集体自治。其中,餐饮配送箱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食安险可以快速响应消费者的索赔诉求,外卖封签能够有效起到厘清物流运送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互联网+”对监管模式的助力。借助“互联网+监管”提升政府监管的信息化。以抽检为例,可以借助抽检大数据来提高网络食品抽检的频率和针对性,确保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数字化包括利用信用管理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市场对于失信者的制约作用。鉴于行业自身合规性的提升,监管部门也可以进一步采用“软法”、激励性的措施,来增强食品从业者及全行业的自律。例如,《上海市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2016年修订版)》的出台,有利于指导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做好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
最后,多方参与监管寻求保障合力。检察机关发起的公益诉讼、消费者组织开展的跨地域调解、媒体开展的社会监督等都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由此,除了进一步发挥多元主体参与行业监管治理以外,还可以结合互联网发展,进一步探索在线维权机制。笔者认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所有采用电子通讯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干预纠纷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过程,可以适用于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电子商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