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并实施的备案,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政府目前大力鼓励食品企业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适用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食品企业当前生产的新产品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编写标准;
2、食品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参数要求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建立标准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法“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比照新旧两个条款,新法取消了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义务;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只是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故删除了原法相应的规定。
备案主体应当为食品生产企业。为快捷办理备案,企业应首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再使用营业执照注册,依次选用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备案。这些证照不需要企业提供,由信息系统自动核对+人工补充核对,但企业在注册和填报备案材料时必须与证照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不能完成备案。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核对备案材料较为复杂,办理时限较长。
企业在线提交备案材料之后,请关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反馈企业的告知信息。企业应在接到补正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补正,企业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终止。补正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可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企业、消费者、专业机构监督企业广泛参与,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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