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有人辩称,说“企业标准”对于该企业来说就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这个貌似有理的说法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错误认识。一是法律中“强制执行”的含义是指以政府公权力为强制力、以法律责任为后果承担的“外部约束”,而不是某一民事主体作出“承诺”并信守其诺言式的“内部约束”;二是这个“强制执行”是指带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而不是只对一个企业具有约束作用的标准。
其次,除了“食品安全标准”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制定的标准都不是强制性标准。用这句话衡量企业标准,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判断,企业标准的制定者没有超越法律的制定强制性标准的“特权”,哪怕是对自己强制也不行。
其二,对企业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处罚是一种“打击自律者”的行为,其本质是“劣币驱逐良币”。
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的自律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但是对于违反企业标准的企业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定性并处罚,会直接打击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的积极性,使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望而却步,这种行政行为导致的结果与法律所称的“国家鼓励”背道而驰。在本质上与某法院做出某判决以后导致“倒地的老太太们”再也没人敢扶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三,法律规定的食品抽样检验不能依据“企业标准”进行并做出判定。
在明确了“企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之后,这种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抽样检验却依据“企业标准”进行的行为就显得很是莫名其妙了。
如果企业产生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那么就需要制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了。一般而言,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还可以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可以作为品牌产品的一个背书。
在为某类产品进行编制企业标准前,必须要对需要编写标准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行业现状、行业技术发展的情况、技术领域、相关技术的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品质要求、抽检标准、运输等相关方面。还需要好好阅读一个标准文本,这就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要根据此类产品的各个方面熟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等。
到2020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全部实现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公开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在主要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实现整体跃升,领跑者效应充分显现。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标准的重视,提出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如何做到食品行业的“领跑者”,就需要关注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制定引领行业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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