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如果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原产地名称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称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称权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地理标志不可买卖,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区别的。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色必须“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渊源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特别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其中大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有23种,其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