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由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营业成分功能声称三部分组成。其中营养成分表为营养标签的强制标示项,营业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有无由食品生产者选择决定。
一、审核营养标签是否应强制标示
根据GB28050第七条的规定及相关问答的解释,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种类如下:
(一)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均属于生鲜食品,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二)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三)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的附录A。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五)包装的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 、Na 、Ca2 、Mg2 )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六)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此类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a、调味品:味精、食醋等;b、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c、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d、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e、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七)营养强化剂在营养标签中的标示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应遵守GB28050关于营养标签标示的一般规定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八)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GB7718和GB28050均术语食品安全法范畴的法律法规。对于初级农产品的标识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