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向当地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于新开办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营业执照之前。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程序:企业向省或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受理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食品产品抽样检验,材料报上级质量监督部门,上级部门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前抽,省或国家质监部门批准发证,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发布审批公告。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生产证许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